js345线路检测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校各层级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后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各院(部)应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对接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务科研处负责统筹指导学生实习及实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院(部)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各院(部)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各院(部)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报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后经js345线路检测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 各院(部)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各院(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各院(部)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部)严格审批,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务科研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各院(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各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各院(部)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对实习的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分级负责制。
学校设立由岗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院(部)岗位实习工作管理小组组成的管理机构,并针对集中型的岗位实习,专门设立学生自我管理机构,即实习小组。各级机构的组成与职责分别如下:
1.学校岗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院(部)负责人和支部副书记,负责对全校岗位实习工作的领导,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习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教务科研处作为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岗位实习管理工作监控并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岗位实习管理办法,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对实习企业或地区进行分片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汇总全校岗位实习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岗位实习结束后撰写学校岗位实习工作总结。
学生工作处作为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制定学生岗位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岗位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并督促各院(部)处理好岗位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好各种学生突发事件,为岗位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就业管理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各院(部)落实学生岗位实习单位,并和各院(部)密切配合安排好岗位实习期间的就业工作。
2.院(部)岗位实习工作管理小组
各院(部)是学校岗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属各专业岗位实习环节教学和管理的主体部门,负责全面落实岗位实习的相关事宜。为确保岗位实习工作能保质保量顺利实施,各院(部)成立岗位实习工作管理小组,由各院(部)负责人担任组长,由专业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及校内外实训基地负责人、学生等为成员。
主要职责为:(1)落实本院(部)学生岗位实习单位,办理学生岗位实习的审批手续,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岗位实习方案,补充岗位实习要求以及评分标准;(2)制订本院(部)岗位实习管理实施细则;(3)汇总本院(部)学生岗位实习备案表,汇总本院(部)实习学生信息表;(4)本院(部)岗位实习全过程的组织管理;(5)按片区或企业选派校内指导教师/驻厂指导教师和聘用校外指导教师,沟通处理好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研究处理岗位实习学生的有关问题;(6)每周对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进行检查,与学生岗位实习所在单位共同对指导情况进行考核;(7)检查岗位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负责学生岗位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9)完成学校岗位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3.实习小组
在集中型的岗位实习单位,成立实习小组,负责本小组成员在岗位实习过程中学习与工作的自主管理。主要职责为:(1)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2)组织和督促学生自我完成各项实习任务;(3)发扬团队精神,团结协作,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汇报学生思想和实习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4)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维护学校声誉和企业形象。
第十四条 教务科研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各院(部)、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等部门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各院(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订《js345线路检测岗位实习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顺利地进行,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六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各院(部)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八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学校审批后,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九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学校审批后,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一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各院(部)和实习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三条 各院(部)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各院(部)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各院(部)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各院(部)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报学校同意,按程序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各院(部)、校内指导教师、驻厂指导教师(校内专任教师到企业指导)、校外指导教师(企业指导老师)、辅导员、班主任、实习学生在实习管理工作中提出的要求:
(一)各院(部)
1.各院(部)均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岗位实习之前制订各专业详细的岗位实习实施方案,在岗位实习管理平台中创建实习方案;2.在岗位实习开始前,召开本院(部)岗位实习学生动员会,讲明各种要求和注意事项。综合考虑专业、地域和企业等因素,按照学生所在实习企业情况合理配置校内指导教师/驻厂指导教师,每名教师负责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含)三十人(驻厂指导教师除外);3.对于在距离js345线路检测较远但相对比较集中的岗位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至少要在实习期间安排一次以上校内指导教师到现场指导。对于在js345线路检测周边岗位实习的学生,原则上要求每个月安排一次以上校内指导教师到现场指导(有驻厂指导教师的除外);4.各院(部)要和实习单位联系,为每位学生落实一个企业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岗位实习期间对学生指导、管 理和考核,并按照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负责将兼职教师(校外指导教师)入库。结合岗位实习管理平台为学生岗位实习提出具体补充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成绩评定标准。
(二)校内指导教师
1.学生岗位实习之前,须召集所指导的学生开会,组织学习本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布置相关任务,并再次明确各种要求和注意事项;2.要按照岗位实习的教学安排,认真学习、研究岗位实习的教学,有效指导学生的岗位实习,同时与校外指导教师保持联系,相互配合,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3.在岗位实习管理平台中要严格按照学校和院(部)的相关要求审核学生的实习单位、实习岗位、企业变更申请等信息和材料;4.通过岗位实习管理平台、QQ、电话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每周与所指导的每位学生联系,每周至少要在岗位实习管理平台签到2次,及时批阅学生提交的日报、周报、月报和总结报告,提醒未按时签到、未按时提交日志总结报告等材料的学生。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校和院(部)的要求到实习单位巡查;5.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主动与校外指导老师沟通,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加强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定期向院(部)岗位实习工作管理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6.与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做好学生实习考核工作;7.岗位实习结束时,在岗位实习管理平台中提交岗位实习指导工作总结;8.岗位实习结束后,严格按照学校和院(部)的要求评定并按时提交学生岗位实习成绩;9.岗位实习结束后,将自主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申请表、《js345线路检测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日志、学生实习检查记录、学生实习总结、有关实习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企业成绩鉴定表、学生实习考核结果等纸质(电子)材料提交院(部)存档、备查。
(三)驻厂指导教师
1.学生岗位实习之前,须召集所指导的学生开会,组织学习本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布置相关任务,并再次明确各种要求和注意事项;2.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组织和督促学生自我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维护学校声誉和企业形象;3.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定期向院(部)岗位实习工作管理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4.在岗位实习管理平台中要严格按照学校和院(部)的相关要求审核学生的实习单位、实习岗位、企业变更申请等信息和材料;5.在岗位实习管理平台每天签到,及时批阅学生提交的日报、周报、月报和总结报告,提醒未按时签到、提交日志总结报告等材料的学生按时提交;6.与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做好学生实习考核工作;7.岗位实习结束时,在岗位实习管理平台中提交岗位实习指导工作总结;8.岗位实习结束后,严格按照学校和院(部)的要求评定并按时提交学生岗位实习成绩;9.岗位实习结束后,将《js345线路检测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日志、学生实习检查记录、学生实习总结、有关实习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企业成绩鉴定表、学生实习考核结果等纸质(电子)材料提交院(部)部存档、备查;10.在驻厂指导期间,要注意疫情安全防护,按照相关地区和单位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校外指导教师
1.传授学生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对学生进行工作态度、实习纪律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2.指导实习学生按照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3.帮助学生解决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与本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定期沟通实习学生情况;4.对实习学生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及时向本单位和学校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5.对实习学生从职业道德、出勤、工作能力(技能)、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实习鉴定意见。
(五)辅导员、班主任
1.岗位实习前,须分班召开学生实习动员会,组织学习本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再次强调相关纪律和安全要求,协助校内指导教师/驻厂指导教师完成各种准备工作;2.岗位实习期间,学生仍然是我校在册学生,要求辅导员、班主任切实加强对岗位实习学生的管理,尤其是涉及到安全和纪律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驻厂指导教师、企业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学生,除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外,还应收集相关违纪事实,及时上报,按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班主任须密切关注每个学生各门课程的合格情况,要对有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提供及时指导和重点帮助;3.通过岗位实习管理平台、QQ、电话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每周与所任班级的每位学生联系,了解学生实习过程中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做好工作台账记录,协助学生处理好与企业和学校的关系。4.及时提醒未按时签到、未按时提交日报、周报、月报和总结报告等材料的学生。
(六)实习学生
1.认真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在岗位实习的实践中努力完成专业技能的学习任务;2.在实习期间,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名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礼貌的员工;3.服从领导、听从分配,不做损人利己、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4.经常保持与学校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的联系,每周至少要主动与学校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实习情况;密切注意岗位实习管理平台的公告和学校统一公布的与毕业生有关的各种信息;联系方式和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要在岗位实习管理平台中进行申请并及时通知校内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负;5.要严格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在实习期间,由于违反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因品德表现等原因被实习单位退回学校,则视为岗位实习成绩不及格;6.实习学生应牢记“安全第一”,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对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对工作不负责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关责任;7.认真做好实习工作记录,在岗位实习管理平台中每天签到、填写日报,每周按时按时提交周报,每月按时提交月报、岗位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总结报告,原则上日报不少于100字并配相关实习照片等不少于1张、周报不少于200字并配相关实习照片不少于3张、月报不少于500字、并配相关实习照片不少于6张,总结报告不少于4000字,并配相关实习照片不少于8张等;8.在实习期间,实习学生(除非常特殊情况者)必须服从分配,按照要求岗位实习,完成岗位实习任务。岗位实习期间,不得私自更换实习单位,否则实习成绩以0分计。如果确因个人特殊情况或实习单位原因须变更实习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重新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并上传平台,若变更后的企业是自联单位,还需要按照学生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及岗位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在岗位实习管理平台中申请企业变更,上传新签订的《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和经学校审批的《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申请表》,待指导老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岗位实习。如涉及到变更就业单位,需到招就处办理相关手续;9.在实习期间,要注意疫情安全防护,按照相关地区和单位 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学生岗位实习成绩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项目 |
比例 |
企业鉴定成绩 |
50% |
校内/驻厂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
50% |
第二十九条 各院(部)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院(部)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三)实习方案;
(四)学生实习报告;
(五)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六)学生实习日志;
(七)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八)学生实习总结;
(九)实习备案表;
(十)实习学生信息表;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还应该提交:《学生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申请表》。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各院(部)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应当会同各院(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院(部)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各自的相应责任;各院(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 各院(部)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学校将对学生实习管理优秀的院(部)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教务科研处应当会同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各院(部)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安全管理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对外公开),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实习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表彰,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教务科研处、纪检监察室、信访办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院(部),由学校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各院(部)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院(部)要根据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制度文件中,有关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